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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
答:改革的目標任務是: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2.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原則和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改革的基本原則是: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
改革的總體思路是:“一個統一、五個同步”。“一個統一”,即:改革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建立與企業職工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統一的繳費標準、待遇計發辦法和調整機制,從制度上化解“雙軌制”矛盾。“五個同步”,即: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
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范圍是如何界定的?
答:改革適用于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上述單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繼續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放并調整相關待遇。
4.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方式是什么?
答: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并由單位代扣。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單位工資總額和個人繳費工資口徑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5.改革后的養老金待遇如何確定?怎樣保證改革前后待遇水平合理銜接、平穩過渡?
改革后的養老金待遇要立足于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堅持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的原則。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6.改革后,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怎么調整?
根據我省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全省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7.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全省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具體轉移接續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另行制定。
8.為什么要建立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
上世紀90年代,我國就提出要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這種多層次的體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在實踐中,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以企業年金的形式存在和發展。這次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為改革范圍內的所有工作人員(不包括已退休人員)建立職業年金,有利于進一步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優化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結構,實現新老制度待遇的平衡銜接。
職業年金的資金來源由兩部分構成,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這兩部分資金構成的職業年金基金都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下一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還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我省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達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