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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記者從市衛生局獲悉,自10月1日起,按照省上有關要求,全市開始實行調整后的新農合報銷規定。據了解,此次政策調整重點在于,充分發揮新農合制度杠桿作用,推動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推進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
調整后的診療及報銷制度對基層首診、雙向轉診等進行了明確規定。規定指出,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鄉鎮衛生院、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縣級公立醫院(市轄區的區級公立醫院)、二級甲等及以下新農合民營定點醫療機構,均視為基層首診。規定指出,因病情需要須轉入上級定點醫院住院治療,應由下級定點醫院出具轉院證明;病情緩解后,經上級定點醫院出具轉院證明,轉入下級定點醫院康復。
就雙向轉診醫療費用報銷問題,規定指出,轉入上級新農合定點醫院治療的患者,住院起付線僅補差額部分;轉入下級新農合定點醫院治療的患者,住院起付線不再另外收取;相應定點醫院內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規定比例分別給予報銷。對于越級轉診醫療費用報銷則指出,在下級醫院診治患者因病情緊急未能及時辦理轉院手續的,可先行入院,但報賬時須提供轉院手續,否則視為自動放棄新農合報銷權益,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因急診越級診治的患者,須由收治醫療機構出具急診病情證明書方可報銷。
此外,規定對外出務工、探親等人員醫療費用報銷也進行了明確。規定指出,在外出務工、探親等人員患病,也應做到基層首診,并自入院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參合地新農合管理經辦部門報告,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現新農合異地就醫即時結算的定點醫院住院,出院后在醫院窗口辦理補償報銷。在未實現新農合異地就醫即時結算的定點醫院住院,出院后憑務工證明(工作單位出具)或探親證明(親屬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住院結算發票、住院費用明細、出院證明或住院病歷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就診醫院醫務部門公章)、參合證、患者或代辦人身份證(特殊情況可用戶口簿)、統籌地新農合管理經辦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到參合地指定窗口辦理新農合補償;縣級以上醫院住院參合患者需提供基層首診醫療機構住院相關資料。未按規定向參合地新農合管理經辦部門報告備案和執行逐級轉診的患者所發生醫療費用新農合不予報銷。
根據我市指導性補償政策規定,越是在基層進行首診的新農合患者,國家給予補償就越高。如在鄉鎮衛生院進行首診,補償比例高達85%;其次是縣級定點醫院,為75%;市、省級則為65%和55%;省外非定點醫院最低,為40%。此外,調查后的新農合報銷政策,對重大疾病、大病醫療保險補償等均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