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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全市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居保)制度合并實施,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10日下午,達州市政府召開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我市將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我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我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目前有14個標準,分別是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和最高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繳費金額按當年全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比例確定),參保人員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實施意見》對重度殘疾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指獨生子女三級以上殘疾或死亡且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夫妻,政府補貼上給予了規定,各縣(市、區)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
《實施意見》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實施意見》同時也規定,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發布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意見實施之日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實施意見》指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從次月起停發養老金,喪葬補助金按其死亡當月養老金標準12個月計發;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金按基礎養老金6個月計發。
《實施意見》強調,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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