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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審定了《達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年限、住院費用起付標準等作了部分調整,將實際繳費年限由不低于10年調整為不低于15年,將原三級醫療機構650元的住院費用起付標準調整為市內三級醫療機構800元,市外1000元,進一步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范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管理,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法》指出,將用人單位職工、有單位的進城務工農民、領取失業金人員納入“應當參保”范圍,靈活就業人員納入“自愿參保”范圍;將實際繳費年限由不低于10年調整為不低于15年;將原一、二、三級醫療機構250元、350元、650元的住院費用起付標準調整為市內一、二、三級醫療機構300元、400元、800元,市外1000元,讓更多參保人員享受醫療保障的實惠。